导读
男女相亲后速速结婚,然而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,便因各种矛盾草草的结束了这段婚姻。散是好散,但是彼此相互给付的诸如彩礼、改口费等财产,却成了散后理不清的纠葛。
关键词
生活困难彩礼返还
点睛之笔
为缔结婚姻,一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如结婚后离婚,且给付方因此生活困难的,则给付方有权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。
结婚一个月,夫妻负气终至家散
年1月20日,男子徐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,订婚当天,徐某交付刘某彩礼、见面礼等19万元。后刘某母亲交付徐某改口费2万元。年2月22日,徐某与刘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前一天,徐某再次交付给刘某现金16万元。正式登记结婚后,徐某为操办婚礼,及恰逢过年,又给刘某支付了改口费、压岁钱、礼钱、喜酒钱等共计元。
然而,婚后不久,双方因性格不合,经常生气吵架,仅在共同生活一个月后,刘某便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。徐某多次叫刘某回家生活,均被刘某拒绝,最终双方于5月经调解离婚。但婚姻期间,双方付出去的真金白银,却成了彼此都不愿意妥协的最后的坚持。
给付彩礼致家庭困难,应当酌情退还
庭审中,刘某及其家人对于徐某主张返还的35万辩称,其中有2万已于订婚当天以改口费的形式返给徐某,且刘某与徐某已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,只愿返还16万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为缔结婚姻,刘某确系收悉彩礼33万。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,刘某便回娘家,且经徐某多次挽回无果。而为了订婚、结婚,经村委会证实,徐某及其家庭确实花费数额较大,致使家庭欠有外债,导致家庭生活困难,且现双方已经离婚,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已不能实现,故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,并最终判令刘某及其家属返还70%(即23.1万元)的彩礼。
至于双方涉及的互有给付的春节期间的改口费、压岁钱、礼钱、喜酒钱,以及回礼款等,均属于自愿赠与,不属于彩礼范围,本案不予涉及
若不学法,难成其大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条
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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